经历多稿的第三方支付管理办法终于出炉。在2015年末,央行正式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事实上,人民银行从2010年就开始启动网络支付发展与规范相关研究工作,此次《管理办法》对账户进行三类分类监管,受到广大支付机构的普遍欢迎。
此次,央行将通过不同身份验证方式所开的支付账户,按照安全级别从低到高分成了I、II、III三类 ,并设置了不同的支付限额。相比7月底征求意见,新版办法特别新增了I类支付账户,只通过一个外部渠道开立的I类支付账户,账户余额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但限额只有1000元;通过3个验证渠道的II类账户可以消费、转账、年支付额度10万元;通过5个验证渠道的III类账户,除了可以消费转账外,还能购买投资理财等金融产品,年累计交易额最高可以达到20 万元。
也就是说,没有绑定银行卡的微信用户可通过微信零钱包收发累计1000元以内的红包。如果发红包金额已经超过1000元,还想再发就得追加身份认证。此外,支付账户还有日限额。支付机构采用不包括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在内的两类(含)以上要素进行验证交易,单个客户所有支付账单日累计金额应不超过5000元。
对极少数消费者,或者消费者偶发的大额支付,可以通过支付账户余额支付、银行卡快捷支付、银行网关支付等方式组合完成。
快捷支付被盗刷,银行要先行赔付。《管理办法》对于近年来使用广泛的快捷支付也有相应的规定。快捷支付是支付机构和银行通过协议与客户约定,由支付机构代其向银行发送支付指令,直接扣划客户绑定的银行账户资金的支付方式。
实践中,快捷支付由于该业务涉及客户、支付机构及银行三方,权责关系相对复杂,一旦发生风险损失,客户维权困难。《管理办法》明确,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合作为客户提供快捷支付业务时,应当事先或在首笔交易时分别与客户建立清晰、完整的业务授权,同时明确约定扣款适用范围、交易验证方式、交易限额及风险赔付责任。
《管理办法》强调,银行是客户资金安全的管理责任主体,在后续交易时无论是由银行进行交易验证还是支付机构代为进行交易验证,银行承担快捷支付资金损失的先行赔付责任。
相当于是说,银行先行赔付是银行履行保护消费者的责任和义务的表现,但最终要视各方风险责任由对应的责任主体承担对应的损失。有专家认为,这样的安排将推动部分银行在该领域的风险赔付机制(类似风险拨备)探索建立。也会促使银行更为审慎地与第三方开展网络支付业务。此外,办法实行后,支付公司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需要通过银行验证客户身份,而这将推动银行执行市场化的定价政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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